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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管理课程总结与体会_体育赛事管理教材

tamoadmin 2024-07-17 人已围观

简介1.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专业基础类:体育教育与运动训练专业——运动生理学,运动解剖学,体育运动概论,运动训练学,教育学等。 体育管理专业——体育管理学,体育经济学,体育市场营销学等。专业类选修类:运动生物化学,运动生物力学,运动心理学,运功营养学,运动医学专业类:学校体育学,社会体育学等。 体育赛事运作,体育经纪实务,体育项目管理等。体育教育与运动训练运动

1.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管理课程总结与体会_体育赛事管理教材

专业基础类:体育教育与运动训练专业——运动生理学,运动解剖学,体育运动概论,运动训练学,教育学等。

体育管理专业——体育管理学,体育经济学,体育市场营销学等。

专业类选修类:运动生物化学,运动生物力学,运动心理学,运功营养学,运动医学

专业类:学校体育学,社会体育学等。

体育赛事运作,体育经纪实务,体育项目管理等。

体育教育与运动训练运动项目单项教材:篮球教程,足球教程,排球教程,游泳教程,武术教程,田径教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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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和本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职业联赛以及其他体育赛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管理的相关工作。

体育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的裁判员派遣、专业技术指导等职责。第六条 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体育主管部门对举办体育赛事不实施行政许可。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体育赛事。第八条 鼓励发展以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为主体,以旅游、交通、餐饮等为支撑,以广告、印刷、现场服务等为配套的产业集群,形成行业配套、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服务体系。

鼓励具有自主品牌的体育竞赛表演机构,通过管理输出、连锁经营等方式,延伸产业链;鼓励各类中小微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专业化发展。

推动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与资本市场对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拓宽体育竞赛表演机构的融资渠道。第九条 鼓励各类中介咨询机构,向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依法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风险评估、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第十条 省体育主管部门根据本省体育运动项目开展情况,每两年向社会公布本省体育运动项目名录。第十一条 体育赛事的有关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体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体育赛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三条 发起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主办人)应当建立与体育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举办体育赛事相关事务及责任分工,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相关预案,督促各项具体措施落实。第十四条 具体承担筹备、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承办人)应当在其承担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对体育赛事的安全负责,并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备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保证通信、交通、安保、消防、救护、应急通道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举办体育赛事15日前,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体育赛事基本信息;

(五)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技术要求,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

主办人直接承担筹备、组织体育赛事的,履行承办人责任。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体育赛事举办地域、参赛范围、竞赛项目等相一致;

(二)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 体育主管部门、体育协会举办体育赛事,应当公开、公平选择承办人,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第十七条 协助举办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应当对其向体育赛事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加快世界赛事名城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成都市体育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四川省对国际性、全国性、省级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管理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应当坚持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四条 (职责)

区(市)县人民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创造条件,按照谋赛、营城、兴业、惠民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引进、举办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并提供服务保障。第五条 (部门职责)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进行监管并组织指导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赛事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财政、城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住建、经信、外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园城市、商务、文广旅、博览、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与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第六条 (协会职责)

市和区(市)县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七条 (鼓励支持)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引进、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以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区(市)县人民以及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取安排专项资金、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八条 (赛事规划)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不断完善赛事项目布局,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活动,推动群众性赛事活动。第九条 (引进赛事)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引进、举办与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性、全国性和省级体育赛事活动,着力提升体育赛事活动品质和城市影响力。第十条 (自主品牌)

本市支持并培育城市特色鲜明、市场活跃度高、产业带动力强、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自主品牌体育赛事活动,弘扬天府文化、宣传成都城市品牌。第十一条 (群众性赛事)

本市积极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支持举办各类群众基础好、社会参与度高、具有民间特色的群众性赛事活动。第十二条 (产业融合)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文广旅、商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博览等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活动的消费引流作用,促进体育赛事活动与文化、旅游、餐饮、交通、商贸、乡村振兴、会展等产业的创新、协调、融合发展,为服务业增加新动能,成为城市经济新的增长点。第十三条 (赛事评估)

本市建立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制度。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创建和完善体育赛事活动品质指标体系,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关注度、专业度、贡献度、风险性等开展评估,定期发布体育赛事活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确定和调整本区域体育赛事活动规划布局和赛事活动监管的重要依据。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第十四条 (区域合作)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内外其他城市体育行政部门的交流协作,推动体育赛事活动人才、场地、资金、信息以及项目等的整合与共享,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德眉资同城化体育赛事活动共建共享。